为深入贯彻落实兵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1〕71号)要求,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维护师市正常水事秩序,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师市实际,现就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一)凡在师市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城乡生活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内容规范取水,严禁无证取水、超量取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确需新增农业灌溉机井(含更新井)的,须经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批准;钻井施工单位在承接凿井业务前,必须核验业主的凿井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已建无证农业灌溉机井,由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逐一排查登记。对符合取水条件且师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允许的,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封闭或拆除。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0号)中“对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农业灌溉机井逐一排查登记,符合条件且水资源不超载的给予办理取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进行封闭或拆除”。
二、强制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一)所有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农业灌溉机井要严格落实“井电双控”监管措施,2021年底前已完成的“井电双控” 设施要做好日常维护,确保精准计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组织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取水许可机关报送地下水取水工程试运行材料和验收情况;取水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及其计量设施、节水设施以及污废水排放等情况进行现场核验,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地下水。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二)取水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取用水台账,如实记录取用水数据,并按规定通过师市取用水管理平台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在申报水资源税纳税时,同步报送计量数据。依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者擅自拆除、损毁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格执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征税制度
师市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取用水户的取水许可、计量数据、违法取水信息等送交税务机关。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征收累进税:
超计划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00%征收。
超计划20%-50%(含50%)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00%征收。
超计划50%以上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500%征收。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对应取用水类型适用税额的五倍征收。
依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相关规定。
四、强化非法取水联合管控措施
(一)严格落实“井电双控”联动机制。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机井,电力企业不得为其安装电力设施和配售电;对已取得取水许可的,电力企业凭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用水手续办理供电业务。电力部门要定期将机井供电数据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0号)中“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机井,电力企业不得安装电力设施和配售电,取用水户凭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机井取用水手续到电力企业购电。电力部门定期将机井供电数据提供给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农业灌溉地下水管控。师市将按照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农业灌溉配水面积,逐步退减地下水超采区农业配水面积。井灌区、井渠双灌区要加快推进种植结构和水源结构调整,降低地下水开采量,促进采补平衡。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0号)中“强化农业取水许可制度,切实推进井灌区、井渠双灌区种植和水源结构双调整,降低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量。按照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确定灌区面积上限,减少地下水超采区农业配水面积,促进灌区地下水采补平衡、水位止降返升”。
(三)严禁开采深层承压水。除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应急用水和突发事件应急取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深层承压水。对工业生产、园林绿化等使用地下水源且具备水源置换条件的,限期置换为地表水或再生水。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0号)中“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减少深层承压水开采量,除必须的生活用水与突发事件应急取水外,严禁开采深层承压水”“国土绿化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具备水源置换条件的,必须限期将工业和园林绿化用地下水源全部置换为其他水源”。
五、严厉打击破坏水事秩序行为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破坏、损毁、改装取水计量设施,严禁通过绕线、剪断控制线路等方式逃避计量监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逾期未整改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对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健全群众监督举报奖励机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无证取水、超量取水、擅自凿井、破坏计量设施等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进行举报。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0号)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水资源保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要求,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9962036009
来访地址:铁门关市峻特大厦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办公室
七、强化责任落实与考核问责
师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新兵办发〔2021〕71号文件要求,将水资源保护管理、地下水超采治理纳入河湖长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因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地下水超采加剧、水生态环境受损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依据《兵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71号)中“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将工作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与年度考核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和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水资源水生态受到损害的师市、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严肃问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