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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 听证事项范围: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 听证会组织: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会设听证人,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听证人不得少于三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定价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担任。
  • 听证会参加人构成: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构成。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 听证程序: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方案、与制定价格有关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等资料。听证会举行 30 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定价听证事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听证会参加人等相关事项。听证会举行 15 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