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检查 方式 |
检查依据 |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 1 |
职业 卫生 监督 执法 |
1.1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二条 |
| 1.2 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 第2号)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 | ||
| 1.3 职业鉴定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三条 | ||
| 1.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 技术服务机构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
| 1.5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
| 2 |
放射 卫生 监督 执法 |
2.1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 2.2放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
||
| 2.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法检查 | 企业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 3 |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 | 4.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
| 4.2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
| 4.3传染病疫情控制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 ||
| 4.4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及第三十九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 ||
| 4.5医疗废物管理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
| 4.6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五章;《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 | ||
| 4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者 | 现场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5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者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6 | 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学校、托幼机构 | 现场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7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9.1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现场检查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4.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7.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8.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9.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令第 1 号)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10.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11.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2.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3.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6、《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10.2 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 | 企业 | 现场检查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二条 | ||
| 10.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 | ||
| 8 |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11.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 |||||
| 11.2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监督检查 | 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 |||||
| 11.3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