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催告书
师市自然资催字〔2026〕14号
华嘉(新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0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作出《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催缴决定书》(师市自然资决字〔2025〕31号),并于2025年11月5日依法直接送达你公司(送达地点:华嘉(新疆)纺织厂项目部,代收人郭勇签收)。该决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铁门关税务局缴清欠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302.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截至本催告书作出之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履行上述行政决定确定的缴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履行义务:
一、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铁门关税务局缴清全部欠缴款项,包括: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本金:人民币3025000元(大写:叁佰零贰万伍仟元整);2.截至2025年10月29日的违约金:人民币2126575元(大写:贰佰壹拾贰万陆仟伍佰柒拾伍元整);3.自2025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缴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计算的违约金(具体金额以铁门关税务局最终核定为准)。
二、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如有异议请在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益科
联系电话:0996-2283678
联系地址:铁门关市德爱路社保大厦412室
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