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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师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事项及年度频次上限

第二师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事项及年度频次上限

检查对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年度频次上限

4/同一企业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2.是否超越备案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3.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开展维修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五十条

4.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5.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

6.是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7.是否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8.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9.是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10.是否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11.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12.是否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13.是否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七项

14.是否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八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5.是否采用节能环保方式,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工具、仪器维修车辆,处置废弃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16.是否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17.是否采取非法和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