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检查计划
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
主体
承办内设机构 责任事项
1 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16号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1.检查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处置阶段: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3.移送阶段: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4.事后监管阶段: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与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局 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1.检查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4.执行责任:对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由安监部门进行查处。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应急管理局 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 1.检查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由安监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