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投资 > 优惠政策 > 正文
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5 13:34 来源:第二师铁门关市


各团财政局(所)、社保所,师市机关相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师市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师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第二师铁门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二师财政局

第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0414


 

第二师铁门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9)和《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的有关要求,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业主或合伙人,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之前,为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含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包括已脱贫人员),以及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师市、团场创业的人员) ;

()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兵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的小微企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浦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之和)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因同一事由获得过创业担保贷款;

()师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师市财政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担保基金由师市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师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额度、利率、期限和风控措施

第七条  经办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八条  经办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按“新招用政策扶持对象人数X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第九条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获得兵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第十条  经办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应与担保基金存款余额挂钩,一般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当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达到担保基金最高放大倍数时,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暂停受理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应暂停发放贷款,待贷款余额降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最高放大倍数以下后,再恢复贷款申请和发放业务。

 

第三章  担保基金责任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为符合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免费提供担保。其中:为创业者个人贷款担保的最高责任金额不超过15万元,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3;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最高责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担保基金不承担非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所产生的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与该机构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和审计责任。未经师市财政及人社部门同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不得动用担保基金。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借款人未能偿还的,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担保合同约定在1个月内用担保基金代偿。因代偿造成的损失,按规定从担保基金中核销。担保基金因此形成的债权,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追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十四条  师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

 

第四章  担保基金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补偿损失范围:

()经办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越权审批发放创业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

()担保公司未采取反担保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的;

()经办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的。

第十六条  借款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或遗产经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由担保公司提出确认坏帐申请,报师市创业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核销。

 

第五章  贴息及奖补措施

第十七条  对经办银行按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师市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师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

第十九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章  申请和经办程序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借款人向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贷款项目计划书。申请材料须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用途及用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间等事项。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核。对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银行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经办银行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司;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借款人向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申请材料应当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提供创业贷款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代码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担保公司及银行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会同担保机构对其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银行提交借款人资料,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经办银行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经师市同意,可以在确保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核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七章  职责分工与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负责会同师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贯彻落实,对师市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宣传培训,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的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理,明确担保基金来源、补充机制及损失核销办法,管好用好财政贴息及奖补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财政部门应加强完善担保基金的管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加强对担保基金的代偿、弥补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审核工作,并对基层人社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同时,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手续,细化完善贷款管理具体操作措施,扎实做好借款个人和借款小微企业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了解和掌握借款个人及借款小微企业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努力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师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统计监测制度,按照管理职责负责相关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监测信息共享。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应当定时按期分别向师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师市成立创业担保贷款领导小组,由师市财政局、人社局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审议年度坏帐,报请师市财经领导小组批准核销;

(二)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

(三) 研究制定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第二师铁门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如遇上级发布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文件,实施条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