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
机构职能

     师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兵团党委、师市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相关规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兵团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辖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团场(镇)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辖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师市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团场(镇)开发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师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兵团和师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师市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师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兵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师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师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城大气环境、流城水环境、土壤环境保护工
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师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兵团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师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发布师市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实施兵团及师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保护
      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保护体系建设,承担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二)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我们

  师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我们0996-2022761

机构领导

      熊   英      生态环境局

      白龙彩      生态环境局

内设机构

  师市生态环境局设1个内设机构,环境管理科(综合执法监督科)。
      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督查、安全、信息宣传、政务公开、老干部、信访、财务等工作,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拟定生态环境相关措施并指导实施;协调解决辖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生态保护修复、农业面源防治工作,落实兵团下达的气候变化应对、减排任务以及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监督管理辖区环境污染防治、排污口设置、生态环境准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及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协调、组织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