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
机构职能

一、兵团的历史沿革和作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建于1954年10月,承担着党和国家赋予的屯垦戍边使命,是在自己所辖区域内,依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在国家实行计划单列,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社会组织。
      新疆地处祖国西北,地域辽阔,资源富集,多民族聚居,与8个国家接壤,战略地位极为重要。自西汉始,我国历朝都把屯垦戍边作为开发边疆、巩固边防的一项重要国策。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1954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命令驻疆人民解放军的大部集体就地转业,组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使命是劳武结合,屯垦戍边。兵团按照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在塔里木盆地、准格尔盆地周边及边境沿线组建了一批国营团场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文革期间,兵团事业遭受严重破坏,1975年兵团建制被撤销。1981年12月,中央决定恢复兵团,此后兵团经济和社会事业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屯垦戍边事业不断增强,建起了石河子、阿拉尔、五家渠、图木舒克、北屯等一批军垦城市。目前,下辖14个师5个市,175个团场,有1400多个规模以上的公交建商企业和科教文卫社会事业单位分布在全疆各地;有13家上市公司、3所大学和1所农垦科学院;有国家级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在兵团设有完善的国家公检法司机构,有一个副军级军事部和一支规模较大的武装警察部队。2009年底,兵团总人口为257.31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32.53万;2009年,兵团生产总值610.69亿元,同比增长13.6%,人均2.37万元;团场农牧工家庭人均纯收入为766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929元。
    兵团有58个边境团场直接守卫着2119公里的边境线,在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二、中央几代领导集体对兵团事业高度重视和关怀

兵团的成立、恢复和发展始终得到了党中央几代领导集体的高度重视关怀。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英明决策,组建兵团,担负屯垦戍边使命,履行生产队、工作队、战斗队职责。1981年,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准确把握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和新疆复杂情况,决定恢复兵团,并明确指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是现在的农垦部队,是稳定新疆的核心”,“恢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确实有必要,与军垦农场不同,任务还是党政军企结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要“把兵团屯田戍边的工作放到边疆的历史长河中,放到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中,放到新疆稳定和发展的工作大局中加以观察”,充分肯定“生产建设兵团这种既屯垦又戍边的特殊组织形势,符合我国国情和新疆实际,其作用是任何组织难以替代的”,要求“兵团要做生产建设的模范、安定团结的模范、民族团结的模范、以及稳定新疆和巩固边防的模范”。1997年10月,中央17号文件明确了兵团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作用等重大问题,指出“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并明确“兵团在国家实行计划、财务单列”。2003年5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疆的历史与发展》白皮书,面向全世界阐述屯垦戍边历史经验和兵团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作用。2004年4月,中央11号文件将进一步发展壮大兵团作为确保新疆发展与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2006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新疆和兵团时,充分肯定了兵团的历史贡献,要求兵团在新的形势下,“更好地发挥推动改革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建设大军作用,更好地发挥增进民族团结、确保社会稳定的中流砥柱作用,更好地发挥巩固西北边防、维护祖国统一的铜墙铁壁作用”(简称“三大作用”)。2007年8月,温家宝总理视察新疆和兵团,再次指出“兵团实行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体制,是一个既融入新疆社会又高度集中统一的集团化组织”。之后,国务院下发32号文件,对进一步发展壮大兵团力量,发挥兵团特殊作用给予了一系列政策支持。2010年5月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中央9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坚持兵团的战略地位”,强调“在新疆组建兵团,是中央治国安邦的一大创举。支持兵团发展壮大,是中央的一贯方针。新的历史条件下,兵团要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形式,认真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屯垦戍边职责,发挥好建设大军、中流砥柱、铜墙铁壁的特殊作用。兵团预算经费由财政部直接管理。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支持政策,兵团同样适用。对困难地区和对口支援受援地区的政策,所在地兵团师团场同样适用”。在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大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的支持力度,完善兵团行政管理体制,健全辖区内行政管理职能,发挥兵团在新疆发展和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三、兵团司法行政机关简况

兵团司法行政机关是根据中办发〔1983〕70号文件的规定,于1984年正式建立,机构编制由中编委直接下达。现辖14个师司法局(地市级,设在各师师部)、30个垦区司法局(县市级,尚有17个待建,设在各垦区),3个劳教所,205个团场(乡镇、街道、社区)司法所,38家律师事务所、25个公证处,202个基层法律服务所,3692个基层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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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领导

席   伟       司法局

刘   民       司法局

谢德江       司法局

佘朝敏       司法局

杨   洪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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