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
机构职能

  师市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兵团党委决策部署以及师市党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负责起草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相关办法,拟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基础设施管理、城市景观亮化美化管理等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行政许可,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实施监管考核;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企业资质审批,对城市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运输、消纳实施监管;负责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及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的许可;负责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对垃圾处理企业运营实施监管。

  (三)负责市区市政道路、桥梁、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负责市政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挖掘等审查审批;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许可,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审批;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论证、立项、监督、验收和移交工作。履行本行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四)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共绿地的管理、养护;负责公园、广场的管理、养护、服务等工作;负责苗木、花卉的生产和新品种的引进工作;负责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的许可,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许可。

  (五)负责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广场、人行道及住宅小区等区域静态交通秩序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管理市场化运营企业监督考核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九)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市政、园林、环卫基础设施维护费及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垃圾处置、道路挖掘修复、占用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师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拟定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所属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镇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不含广告发布内容)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运输管理方面负责城镇广场、人行道及住宅小区等区域违法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镇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镇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6.兵团、师市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二)根据授权组织开展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十三)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我们

      师市城市管理局联系我们

      0996-293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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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领导

      冯利和      师市城市管理局

      吴   波      师市城市管理局(援疆)

内设机构

  师市城市管理局设1个内设机构,综合科。

  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督查、安全、信息宣传、政务公开、老干部、信访、财务等工作;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信息简报、档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普法、组织行业内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工作;拟订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和行政执法的政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考核办法等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本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