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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植被恢复费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草原植被恢复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汇编整理)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在2011.07.29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

第三十六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依法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预先交纳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临时占用期届满,恢复草原植被的,退还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未恢复草原植被的,保证金抵作草原植被恢复费。

植被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管理办法确定。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关于调整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规定出具票据;做出行政征收或者不予行政征收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阶段责任:全额上缴财政,及时上报票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