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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补偿费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草原征占用补偿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汇编整理)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在2011.07.29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草原使用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补偿,并妥善安置草原承包经营者生产、生活,补偿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性补偿和生活安置性补偿。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关于调整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0〕2679号)规定出具票据;做出行政征收或者不予行政征收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阶段责任:全额上缴财政,及时上报票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