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资料。 2.审核责任:审核缴费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核定缴费信息的一致性。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社会保险费缴款书。 4.监管责任: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受委托单位代征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