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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告知应由师本级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的范围、征收方式、金额计算方式、减免缴费条件。

2.审核责任:审核应由师本级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标准、计算金额、交款期限。审查免缴、减缴的条件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土地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抄送兵团财务局,定期开展对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应缴未缴的师(市)及时会同兵团财务局共同催缴,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