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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应当向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由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未将资质许可决定按规定备案的;

9.未将资质许可决定按规定公告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