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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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蓄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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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审核蓄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许可申请,制发送达蓄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蓄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项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