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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主席令第48号)自2016年07月02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许可申请,制发送达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项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