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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审核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项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处罚主体不合法,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的;

2.处罚不使用合法单据,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

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