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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