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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七)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十九)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研究确定本区域的重要经济目标。对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