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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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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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676号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
实施对象 |
师市内各级档案馆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档案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档案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同意批件,送达。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以受理、许可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