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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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机动车禁区通行许可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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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交警支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依法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