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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禁区通行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机动车禁区通行许可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交警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依法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1.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4.出现的腐败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