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资格许可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7年修订)

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法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3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交警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

考试费用100元/次,工本费10元/本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应当依法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将资料传递登记审核岗。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登记审核岗职责: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档案管理岗职责: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4.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延迟履行职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