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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措施的核准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措施的核准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办理的,不予核准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派出所送达;

5、事后阶段责任:辖区派出所应加强对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