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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权限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许可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一)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