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1年第36号)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相关同意文件,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查意见书。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