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对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审核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审核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并公示评定结果。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组织进行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