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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的终止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慈善组织的终止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实施对象

慈善组织

承办机构

师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
3.决定责任: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终止或者不予终止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终止的单位或个人。
4.送达责任:发给终止证明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实施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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