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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教育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应当按照本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校车使用许可管理条例,材料分送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根据上述部门回复意见、提出初步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