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第二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请做出是否准予的决定,登记备案; 4.送达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4.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