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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符合《临时用地管理办法》;2.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不超过三年;3.不修建永久建筑物;4.是否征得相关部门同意。1.建设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的报告;2.临时用地呈报表;3.土地所有者书面意见或临时用地合同;4.临时用地补偿方案;5.土地复垦计划书;6.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7.临时用地地形图;8.临时建筑平米位置图。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责任。对取得临时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组织复垦而未依法组织实施的;(二)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