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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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临时用地审批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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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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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符合《临时用地管理办法》;2.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不超过三年;3.不修建永久建筑物;4.是否征得相关部门同意。1.建设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的报告;2.临时用地呈报表;3.土地所有者书面意见或临时用地合同;4.临时用地补偿方案;5.土地复垦计划书;6.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7.临时用地地形图;8.临时建筑平米位置图。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