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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认定、非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咖啡因原料的审批、权限内科研和教学单位购用毒性药品的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特殊药品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认定、非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咖啡因原料的审批、权限内科研和教学单位购用毒性药品的审批)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8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根据20131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2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规定时间内);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4.送达责任:将批复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定期检验、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