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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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兵团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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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实施)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实施对象 |
合同约定的公路工程施工的单位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送达制式施工许可,并进行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使权力应尽义务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