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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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兵团权限内对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和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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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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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和企业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公路建设管理中心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兵团交通局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对各师上报的拟建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本进行初步筛选和审查;项目施工许可,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交通局组织专家对各师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编制单位按照专家意见进行文本修改;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对施工许可提交的所需材料提出意见。 3.审批责任: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文本,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拟建重点项目批复文件。对施工许可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并告知。 4.其他责任:对许可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并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审批之机发生索取收受好处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