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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发文日期:2016年02月06日生效日期:2016年02月06日)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签订合同或协议。

5.事后监管阶段:通过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办理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出具虚假证明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