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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发文日期:2015年05月04日生效日期:2015年05月04日)(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签订合同或协议。

5.事后监管阶段:通过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办理的;

4.审查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过程中以权谋私的;

5.出具虚假证明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