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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牌证的核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拖拉机牌证的核发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相关案例)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实施对象

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农机监理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农机监理所业务领导岗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审批同意制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拖拉机、拖拉机驾驶人申请的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