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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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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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实施对象 |
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农机监理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新发改发收费〔2009〕2001号、新计价费〔2005〕450号、兵发改价格〔2009〕921号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