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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实施对象

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农机监理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新发改发收费〔2009〕2001号、新计价费〔2005〕450号、兵发改价格〔2009〕921号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农机监理所业务领导岗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审批同意制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拖拉机、拖拉机驾驶人申请的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