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核准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农业局农机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