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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核准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核准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培训活动的管理;对专门的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依法实行资格管理。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农业局农机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审批同开展培训并发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单位)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单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证申请的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