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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376项
【法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气象局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气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选址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程序或条件的
4.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违法收取费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