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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权限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本办法2005年1月05日由农业部颁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令〔2005〕第46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第二师农业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人员赴现场核实是否符合河道管理条件。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据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
3.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征求的;
4.在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批准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工程设施安全的;
5.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