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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权限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农业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本辖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
3.决定责任:对实施检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是否合格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省防检局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