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
职权子项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9日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生态环境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办理情况;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责任:进行公示并作出决定,核发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按时办结。 5.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对建筑施工夜间许可证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管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审批之机发生索取收受好处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