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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生效日期:20181229日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生态环境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生态环境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办理情况;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责任:进行公示并作出决定,核发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按时办结。

5.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对建筑施工夜间许可证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管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审批之机发生索取收受好处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