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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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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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9日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生效日期:201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生态环境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生态环境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估责任(由兵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兵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要求,综合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对作出的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在局政务网站进行全面公开。 4.送达责任:准予审批的印发批复,由行政大厅通知建设单位取件。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4.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