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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权限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实施对象

企业

承办机构

第二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责任主体

第二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材料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核意见,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结合申报材料和专家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通过初步审查的5日内上报申报材料至兵团工信局,由兵团工信局进行核。                                                     

4.送达阶段:收到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送达相关企业并信息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