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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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分支机构的设立)的审批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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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备案机构自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备案信息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 |
实施对象 |
企业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商务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一)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 理由。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