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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分支机构的设立)的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分支机构的设立)的审批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备案机构自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备案信息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
第七条: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
第十二条: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1031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法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法律】《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实施对象

企业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商务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商务局

责任事项

(一)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 理由。
(二)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 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决定责任: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决定。2.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四)送达责任:制作许可决定书、执法证照、信息公开。
(五)事后责任: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2.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3.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公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许可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擅自收费的;
7.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