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责任事项

1.上报阶段责任:根据群测群防和巡回检查,发现地质灾害时,应采取相关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

2.告知阶段责任:采取非常措施批准后,立即向发生地质灾害区域的群众和单位说明情况,并做好区域内群众和单位的转移准备。

3.执行阶段责任:当组织避灾疏散命令下达后,立即组织区域内的群众和单位撤离,对行动迟缓或不发从命令的个人或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 强行带离区域,保证群众的生命安全。

4.事后阶段责任:对撤离的群众要进行组织安排,保证其生活、医疗权力,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如实统计损失上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