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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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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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
责任事项 |
1.上报阶段责任:根据群测群防和巡回检查,发现地质灾害时,应采取相关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 2.告知阶段责任:采取非常措施批准后,立即向发生地质灾害区域的群众和单位说明情况,并做好区域内群众和单位的转移准备。 3.执行阶段责任:当组织避灾疏散命令下达后,立即组织区域内的群众和单位撤离,对行动迟缓或不发从命令的个人或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 强行带离区域,保证群众的生命安全。 4.事后阶段责任:对撤离的群众要进行组织安排,保证其生活、医疗权力,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如实统计损失上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