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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强制措施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强制措施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调查: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登记立案,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相应的调查询问笔录。
2.审查催告:对涉事案件违法事实的调查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催告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期限及享有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意见: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作出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拒不履行的,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强制执行的方式、时间以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强制执行责任: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强制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