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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社区康复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解除社区康复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实施对象

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2、执行责任: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

3、送达责任: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违法扣留枪支辆,使用依法扣留的枪支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