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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19977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路政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总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公路治理恢复。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公路及公路设施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及恢复情况。

追责情形